免费发布信息
查看: 14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2563

主题

2746

帖子

9578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578

论坛元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0 11:0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因此,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明确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实现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基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8年9月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向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8份共20条意见,意见采纳17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我厅根据反馈意见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提交厅专题会议讨论,于2019年1月再次形成《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份,共1条意见,采纳意见1条。

不采纳的意见如下:

(一)第十一条“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不得挤占和挪用。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或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结余的基金可以结转为下年”。为确保企业自主履行治理义务,同时也方便主管部门对基金提取监管,建议基金先治后提,建议修改为“采矿权人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或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支出提取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不采纳的理由: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125号),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不应增加企业负担。

(二)第十四条 部、自治区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建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有关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不采纳的理由:矿山治理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

三、《基金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落实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

1.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矿山企业应通过建立专户专账基金的方式,筹集和使用治理恢复资金。

2.落实矿山企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加强矿产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实现绿色发展。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

四、《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共五章,包括总则、基金设立与计提、基金使用、基金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责任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所辖范围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的闭坑矿山。

3.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用途,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专项资金,需设立单独账户、单独反映。

4.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的依据。

(二)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计提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基金账户建立或完善的具体时间要求,在建、生产矿山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基金账户,新设立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并获得批复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2.明确了基金计提的原则,基金计提按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估算金额计提,基金分一次性计提存入和分期计提存入。

(三)第三章基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2.明确了基金使用范围。

3.明确了基金使用的核算和工程验收责任主体为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矿山企业应是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定期主动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按时将半年、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执行情况、基金计提与使用及下一年度计划使用情况等编制成书面报告。

2.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主要职责和监督管理的机制。

3.明确了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履行不到位的处理处罚机制。

(五)第五章附则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明确了本办法实施的有效年限为3年。

五、涉及范围

《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了适用范围,即该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

六、执行标准

该基金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

七、需注意事项

(一)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选择一家金融机构设立单独的固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二)矿山企业应根据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阶段落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义务,否则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反名单,录入矿山企业信用记录。

(三)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不得挤占和挪用。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或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结余的基金可以结转为下年度或下一阶段使用。当基金不能够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需要或因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治理恢复方案变更资金加大时,矿山企业要按实际需要补充计提基金或者自筹资金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八、其他

(一)惠民利民举措。

我区从2009年4月2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经费以保证金的形式收取,存入自治区、各县市财政账户中,由政府管理,矿山企业需先投入治理费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验收后,才能返还保证金,程序繁杂,历时较长,且占用矿山企业有限的流动资金,上述因素造成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2017年12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6号),2018年9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发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明确要求退还矿山企业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改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了企业可以自主计提、使用基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仅需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解决了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费投入紧张的问题,减少了治理工程实施的程序,有效缩短了时间,为矿山企业提供了便利,是一项惠民便民的举措,提高了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义务的积极性。

(二)特色亮点。

大大减少了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相关程序,有效缩短了实施时间,解决了企业治理经费投入紧张的问题,为矿山企业提供了便利。

(三)关键词。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矿山企业根据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和计提,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专项资金。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指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开采时,对可能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和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植被、土壤、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污染、土地资源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采取工程、监测等措施或手段,进行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环境破坏等问题,达到恢复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