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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工作,把住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监理工作是“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核查成果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目标
坚持国家立场和实事求是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体系,全程跟踪监督核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理工作跟踪监督“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的前期准备、资料检查、内业核查(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外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检查核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督核查承担单位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三调”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主要任务
1.对国家级核查进度进行监理。根据国家级核查任务总体安排,采取多种方式对各任务承担单位的生产进度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检查和控制,保证国家级核查任务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2.对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理。主要包括对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对国家级核查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理。对经国家级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监理检查,检查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是否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国家级核查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4.对国家级核查成果的质量进行评定。依据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技术评分标准,通过现场和成果监理,对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评定。
二、原则和依据
(一)监理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监理的实施要求、监理内容、评分标准等各项标准规范全部予以公开,监理结果及时公告,监理工作透明。
2.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监理要求与评分标准,严格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理工作公平公正。
3.实事求是原则。对现场监理如实记录,对核查成果客观评分,确保监理全流程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4.工作回避原则。监理人员不得监理所在单位注册地、实际办公地的全省(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调查单元,也不得监理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或核查(含国家级和省级核查)的县级调查单元。
5.随机分配原则。监理任务不预先指定监理人员或监理小组。全国三调办根据设定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对每项任务随机安排监理人员或监理小组。
(二)监理依据
1.《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19〕12号)
6.《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5号)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国土调查办发〔2019〕6号)
8.《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
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
10.《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
三、监理人员组成及要求
监理人员从40家“三调”成果国家级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推荐的人员中,经培训考核后按每单位2人择优选用,共计80人。监理人员工作要求如下:
(一)参加监理的人员必须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回核查承担单位,并重新抽调人员,直到考核通过为止。
(二)监理人员应对监理的调查(核查)成果,及监理过程中的记录、意见、未经公布的监理结果和其他可能影响监理公正性及有损国家或有关单位利益的信息进行保密。
(三)监理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核查承担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宴请、娱乐及馈赠的礼品、礼金。
(四)全国三调办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考评,包括定期的业务考核,监理人员考评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返回核查承担单位,并重新抽调符合要求的人员。
四、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1.全国三调办负责核查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整个核查监理工作负总责。
2.全国三调办择优选择作风正派、技术过硬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理工作,检查把关小组监理结果建议,完成全国三调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3.监理人员接受全国三调办的领导,按照全国三调办明确的分组和分工安排,承担具体核查监理任务,对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及其监理结果负责;同时,负责与所在核查承担单位的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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