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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质灾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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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7 12:5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实习生 张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灾害信息。”这是近日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内容。

据记者了解,为在新疆全区范围内,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疆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

据介绍,由于受特殊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地质环境影响,新疆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达107.88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61.97%。2016年以来,共发生126起地质灾害,死亡失踪44人,受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8亿元,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

新疆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切实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制定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相关部门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巡查、工程治理、灾害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维护了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由于在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调查与规划、监测网络、灾情报告、监督管理、工程治理、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加强。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该《条例(草案)》中明确,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增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及时性、精确性、统一性。”《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和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建强地质灾害监测,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地质灾害容易发区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配备实用监测设施,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监测技能培训,并对参加群测群防的群众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对于提供有效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损坏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不得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将追责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从事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在崩塌区段露天采矿;在滑坡区堆放渣石、弃土;在地面沉降区段抽取地下水;在地面塌陷区段采矿、取土、挖砂;在泥石流区段采伐林木、堆放渣石、弃土;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的活动。经批准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者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相关作业。

《条例(草案)》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治理或者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损坏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干涉、阻碍、抗拒依法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市)自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草案)》规定,编造、传播虚假地质灾害信息的,由县(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条例(草案)》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发放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失给予赔偿;当事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后,对其利益损失不予赔偿。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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