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管理,维护不动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为:2016年1月29日莆田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列入全国别墅类项目清查整治对象的除外)。
《意见》就房地用途及权利人不一致问题作了规定。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综合用地,房屋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土地用途分别登记为商业、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按规划批准的用途登记。对用地批准手续记载为住宅用地, 房屋规划许可用途为商业和住宅的,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别按原审批的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许可用途进行登记,同时在附记栏记载原土地审批、房屋规划许可用途。
据了解,该《意见》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不办的,责任由业主自负。历史遗留的教育、医疗等民生事业类项目,参照工业企业遗留权证办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结办理。□(张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