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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释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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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09:3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释放红利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全区废弃矿山修复历史欠账多、政策制度不健全、生态修复资金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提出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的方针原则,更大力度地释放政策红利,推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投资潜力和积极性。


合山煤矿溯河江滨一带生态修复后

《办法》明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不搞过度修复、防止功能浪费的要求,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类修复”的矿山生态修复机制。

《办法》要求,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县(市、区)完成辖区废弃矿山核查工作并建立数据库,编制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作为专章。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按时完成生态修复,在广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点灯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后航拍图

《办法》将废弃矿山按照自然恢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自然恢复、开发式治理等三类修复方向进行分类,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摸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现状家底,分类确定修复方向。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的责任主体不履行修复义务且经责令仍不整改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开展生态修复,并依法向原矿业权人追缴相关费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

合山煤矿生态修复后航拍图

在扩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渠道方式方面,《办法》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社会资本参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承包期限可按照法定最长期限确定;拟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将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前期开发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开发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土地开发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办法》还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产出的相关指标交易、盘活历史遗留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地综合利用、砂石土利用、金融政策支持及资金奖补等相关工作做了细化规定。

《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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