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盟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事发地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和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警。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自治区红十字会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空运调度工作。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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