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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通告:林区边缘50米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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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11:5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在线记者 程文雯

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边缘5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一切形式的林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为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灾通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及“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未开发原始林区、飞播林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载体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边缘5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一切形式的林区野外用火;各地必须停止对一切林区生产用火的审批,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林区单位、农户的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严防失火。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和管理范围内承担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五、镇(街道)要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发现、劝阻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要始终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扑火规律,坚持科学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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