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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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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22:4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赵君范 白建成

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调动全社会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机制,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针对当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渠道偏窄等实际问题,甘肃厅认真履行“两统一”职责,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管理程序、参与领域、实施模式、主体权责以及政策措施,填补这一领域的制度空白,加快推进甘肃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意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范围和工作环节,明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参与各级各类保护地以外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类项目,参与包括项目投资、工程施工和第三方技术服务等环节。同时,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委托代建模式、社会资源自主投资模式、先建后补模式四种项目实施模式,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管理程序。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提出了14项支持措施。其中包括,项目区内废弃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用途最长年限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地经营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出租)合同;对于依法出让的土地,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不得低于5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节余指标可进行跨区域交易,符合国家统筹要求的,申请国家统筹,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补投资方等。

据了解,目前甘肃厅已吸引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2.8亿元,开展国土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下一步,甘肃厅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组织保障,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实现合作共赢,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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