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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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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09:3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ize=1em]“矿山生态修复”一词是近几年广泛采用的,也是2018年成立自然资源部之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中采用的名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已经开展近半个世纪,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进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原煤炭工业部“六五”科技攻关项目(1983-1986年)),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环保局非常重视矿区的 “土地复垦”问题。

[size=1em]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研究领域和行业,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概念名词很多,如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治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矿山修复等等。

[size=1em]“土地复垦”不仅仅是恢复耕地

[size=1em]“土地复垦”是我国最早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确定的专用术语(1989年1月1日生效,见《土地复垦规定》)。之后该规定升级为《土地复垦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size=1em]从土地复垦规定到土地复垦条例,并没有要求把损毁的土地整治恢复成“耕地”,而是要求“因地制宜”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由于在执行过程中遵循耕地优先原则,致使很多人误认为土地复垦就是恢复耕地。因此现在有种“如果不是恢复耕地就不是土地复垦”的声音,这是将土地复垦概念狭隘化了;还有种观点认为土地复垦不注重植被恢复、不生态。这也是出现“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词语的原因。

[size=1em]2009年3月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同时考虑到实践应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会涉及“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问题,土地复垦不在《规定》适用范围之内。这也是土地复垦被外界认为就是恢复耕地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矿区水土污染问题的治理一般称为生态修复。

[size=1em] “矿山生态修复”名词的广泛应用

[size=1em]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国土资源部调整为自然资源部,并成立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矿山生态修复”一词得到了广泛应用。周连碧等定义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将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恢复到所期望状态的行动和过程[3],其研究对象应该是矿山采矿破坏的所有生态环境问题。2019年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界定为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目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整合了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在水土污染治理方面仍未明确。

[size=1em]在国外,常用复垦(Reclamation)、重建(Rehabilitation)、复原(Restoration)表达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4],尽管3个词语不同,但表达的内涵均是指对各种扰动损毁的土地和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使之达到与扰动前的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相同或更优的状态。

[size=1em]因此,无论用“生态修复”“生态重建”还是“土地复垦”来称谓,无论使用哪种具体技术或手段,无论最终恢复成矿山原有生态状态还是重新设计建设,最终消除采矿损伤并合理发挥土地价值实现生态功能即可,即绿色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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