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6章33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章“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起草规划文本,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章“衔接和论证”,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四章“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
第五章“实施和责任”,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