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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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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22: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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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完善国家级核查制度,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是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核查规范和标准,对省级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全国三调办和承担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级核查监理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开展或配合做好国家级核查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三调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核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编写核查方案、制定核查技术规定、接收省级调查成果资料、组织实施核查工作、开展调查和核查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反馈核查结果等。
第六条 省级三调办负责本省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级调查成果的检查、核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上报调查成果、完善资料,做好本地区不合格成果整改及错误图斑修改,配合国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写本单位核查方案、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工作任务、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向全国三调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
第八条 监理人员负责核查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人员向全国三调办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各环节质量、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对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互联网+”在线核查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核查工作开始前,核查单位应将该单位承担的县级国土调查任务(包括内、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三调办报备。
第十条 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三调办统一组织,分批次报送。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地市级、县级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
第十一条全国三调办收到调查成果后,当场检查资料齐全性,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对成果提交不符合要求的,难以实施核查工作的,当场反馈省级三调办,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县级调查成果提交时间,全国三调办按合同约定,分批次分配给核查单位。对核查单位承担的县级调查任务与该单位合同约定分包中涉及区县存在重复,可能影响核查结果公正性的,全国三调办报请三调办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果资料,及时开展资料初查工作。成果资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全国三调办。
第十四条 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独立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形成核查结果。鼓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核查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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