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策略胡振琪1,3,赵艳玲2,3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省徐州市,221116;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北京市海淀区,100083;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山生态安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海淀区,100083) 摘 要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矿山生态修复已经成为研究热点。在分析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面临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研究发现,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概念名词多样,但内涵具有趋同性,绿色发展是硬道理;受监管机制未落地、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认识存在误区、新技术推广较难等因素影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且失败工程屡见不鲜;为推进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需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监管机制落地,在生产矿山推行边开采边修复等新技术。 关键词 矿山生态修复;问题;解决策略;加强监管;边采边复 0 引言[size=1em]我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显示,2019年我国采矿业一次能源、粗钢、10种有色金属、 黄金、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继续居世界首位[1]。矿产资源开采在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坚实资源保障的同时,也给矿山及区域带来空前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地表土地资源伴随开采进行会受到扰动和损毁,如土地挖损、压占、塌陷等;另一方面,大量废气、废水、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污染了矿区的空气、水和土壤,进而导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近年来,霍林河煤矿生态环境督查事件、祁连山系列生态环境破坏等类似事件不断曝光,进一步凸显了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 [size=1em]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其置于国家发展的全局战略考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已深入人心。而其中矿山生态修复难度大,是生态修复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祁连山矿区、青海木里矿区等生态破坏问题在受到广泛关注的同时,更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size=1em]我国自20世纪就开始进行矿山生态修复,但受历史欠账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条块管理、技术研发力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矿山生态修复缺口仍然很大。根据遥感监测数据统计,2019年全国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约480 km2。其中,在建和生产矿山新增恢复治理面积约192 km2,占40.05% ;废弃矿山新增恢复治理面积约288 km2,占59.95%[1]。另据《2020年煤炭行业发展报告》,2020年土地复垦率在57%左右[2]。在广泛关注历史欠账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同时,每年新增损毁土地达1万km2以上。因此,有必要科学厘清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求科学的解决之道。 1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size=1em]目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领域面临的问题很多,以下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相关概念名词称谓问题[size=1em]“矿山生态修复”一词是近几年广泛采用的,也是2018年成立自然资源部之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中采用的名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已经开展近半个世纪,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进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原煤炭工业部“六五”科技攻关项目(1983-1986年)),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环保局非常重视矿区的 “土地复垦”问题。 [size=1em]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研究领域和行业,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概念名词很多,如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治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矿山修复等等。 [size=1em]1.1.1 “土地复垦”不仅仅是恢复耕地 [size=1em]“土地复垦”是我国最早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确定的专用术语(1989年1月1日生效,见《土地复垦规定》)。之后该规定升级为《土地复垦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size=1em]从土地复垦规定到土地复垦条例,并没有要求把损毁的土地整治恢复成“耕地”,而是要求“因地制宜”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由于在执行过程中遵循耕地优先原则,致使很多人误认为土地复垦就是恢复耕地。因此现在有种“如果不是恢复耕地就不是土地复垦”的声音,这是将土地复垦概念狭隘化了;还有种观点认为土地复垦不注重植被恢复、不生态。这也是出现“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词语的原因。 [size=1em]2009年3月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同时考虑到实践应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会涉及“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问题,土地复垦不在《规定》适用范围之内。这也是土地复垦被外界认为就是恢复耕地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矿区水土污染问题的治理一般称为生态修复。 [size=1em]1.1.2 “矿山生态修复”名词的广泛应用 [size=1em]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国土资源部调整为自然资源部,并成立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矿山生态修复”一词得到了广泛应用。周连碧等定义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将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恢复到所期望状态的行动和过程[3],其研究对象应该是矿山采矿破坏的所有生态环境问题。2019年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界定为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目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整合了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在水土污染治理方面仍未明确。 [size=1em]在国外,常用复垦(Reclamation)、重建(Rehabilitation)、复原(Restoration)表达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4],尽管3个词语不同,但表达的内涵均是指对各种扰动损毁的土地和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使之达到与扰动前的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相同或更优的状态。 [size=1em]因此,无论用“生态修复”“生态重建”还是“土地复垦”来称谓,无论使用哪种具体技术或手段,无论最终恢复成矿山原有生态状态还是重新设计建设,最终消除采矿损伤并合理发挥土地价值实现生态功能即可,即绿色发展才是硬道理。 1.2 矿山生态修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size=1em]和矿山生态修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都对矿山环境的监测监管提出了相关要求。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size=1em]但目前上述运行机制仍然没有落地,导致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旧账未还,新账每年都在欠。从《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2020年煤炭行业发展报告》也可以看出,旧有问题还有约40%没有治理,但每年新增生态损毁土地的治理率才40%左右。因此,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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