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贵州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管控并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指导、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要求,压紧压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管业务必须管地灾、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地灾”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任务落实。加强会商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联动协作,统筹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四是严格组织实施,各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严密组织驻县技术保障单位开展道路中心沿线左右500米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各地以县级为单位做到排查监测移交三同步(即:交通运输部门同步参与排查,技术保障单位同步指导落实监测预警,新增隐患点同步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和警示标识设置,确保农村道路通行安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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