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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矿业权改革初见成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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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1:3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我州矿业权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一是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是取消部分事项。1.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2.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3.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 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4.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

三是优简相关事项。

1.“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矿业权不得抵押。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矿业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可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需解除抵押备案的,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四是全面推进全州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一站式”查询服务工作。8月1日起,黔东南“三举措”全面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一站式”查询服务。我州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工作由7个工作日压缩到立即办结,这一方法创新,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便利。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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