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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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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3: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时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第三条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标准执行,通过评审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方案》可作为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依据。

第四条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审查能力的技术单位或行业协会承担深圳市发证的矿山《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1);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凭证或承诺书。

4.方案文本及其附图、附件、附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的规定要求);

5.原始野外工作资料,10-20分钟野外现场视频录像;

第七条 评审的受理程序

1.采用线上或线下受理,申请受理材料:提供《方案》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方案中应包含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编制单位内审意见和《方案》本身根据实际情况应该具备附件;开采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山,方案为10套;开采规模为大型以下的矿山,方案为8套;申请材料中不得包含地形图等涉密材料。线上受理的材料内容同线下受理一致,将材料扫描后上传。申请受理材料提交给评审单位。

2.评审单位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方案》的受理

(1)填写《方案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附件2);

(2)安排方案评审的时间、地点及专家,从受理方案到组织评审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建立《方案》评审档案;

(4)《方案》受理后及时送达审查专家。

4.《方案》评审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4号)执行,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评审单位从受理方案到组织评审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需要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完成方案修改工作,并将修改报告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复核。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与人数

根据矿山类别、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关专业技术类别评审专家,专家组由单数人员组成。一般规定:简单的或小型的矿山5人,中等的或中型的矿山不少于7人,复杂的或大型的矿山不少于9人。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评审单位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通知参会专家、矿山企业、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

2.专家组长在参会专家中产生,并主持技术评审工作;

3.大、中型矿山应进行现场实地考查,小型矿山可通过视频资料进行考查。

4.评审单位需要在召开评审会3个工作日前将评审报告等资料送达评审专家。

5.评审会议流程:

(1)播放野外视频录像,时间10-20分钟;

(2)编制单位对“方案”内容介绍,时间15-25分钟;

(3)矿山企业简要说明矿山生产建设等相关情况;

(4)评审专家质询、提问;

(5)评审专家论证、评议,申请单位及编制单位回避;

(6)评审单位宣读审查结论或评审意见。

6.其他要求

(1)评审专家应提交个人对“方案”文本的书面审查、修改意见(附件3);

(2)专家组长提交报告总体修改意见;

(3)编制单位应向评审单位提交《方案》修改说明。

(4)评审单位需要将专家意见、复核意见等资料存档。

(5)不定期随机对拟评审的方案采取矿山现场评审制度或者自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以进一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的应进行现场评审。按规定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编制单位人员、矿权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一起到矿山现场实地踏勘,对矿山生产情况、占用破坏土地情况等现状进行调查,再进行上述评审会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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