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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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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 22:3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郭锋 张舰




近日,《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了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出让条件,规定了年度最低勘查投入资金额。《办法》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原则制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资源配置、煤层气勘查、煤层气开采、矿区生态保护、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管理、附则8个部分,立足山西实际,确定了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制度、调查勘查行为、煤层气开采活动、矿业权出让收益等作了规范。
  根据《办法》,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方式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出让公告,并公示出让结果。出让条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煤炭采矿权(平面范围不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深部或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已设油气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此外,已设立煤炭、油气矿业权在本矿区范围内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的,也可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办法》规定,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经批准可延续2次,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期满后不再延续。煤层气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煤层气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次登记面积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范围),煤层气矿业权人可申请扣减其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区块同等面积。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除外。
  《办法》明确,煤层气探矿权人应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5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万元;第6个勘查年度至第10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万元;第11个勘查年度至第15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万元;从第16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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