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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永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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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20-1-12 2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2018年4月至12月,郭某等七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位于永春县下洋镇的某矿井进行非法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经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委托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对该非法开采矿点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设计,结论为涉案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费用为124383.83元,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费用为50000元。


永春县检察院经实地考察,确认郭某等七人非法开采煤矿过程中对地质环境、地面景观与土地植被造成破坏,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和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

02


该案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系永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上,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刑事起诉书、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书,并依法履行举证质证职责,以证明刑事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等七人缴交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本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费用。

03



何为“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追究责任是手段,修复受损是目的,而通过该案警示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才是题中之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为深入推进永春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让桃源大地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转自永春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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